【深度好文,应该是丹东袭警事件的终结篇】
6月21日,丹东袭警事件发生后,6月22日上午,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发布了警情通报。
通报详细阐述了郝女士和她的父亲从闯卡到最后袭警的过程,通报指出:郝某莉因阻碍职务予以行政拘留十日;郝某成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通报一出,引发了极大的争议。
确实,一位生了病的70岁老人,居然涉嫌袭警,这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存在巨大落差。加上警察不堪一击、弱不禁风的倒地行为,以及倒地后只顾问录了吗,将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人民警察的形象彻底击碎。
无数人认为郝女士和他父亲不该像通报所说的那样,分别被判定阻碍职务和涉嫌袭警罪。
一、郝女士一定是阻碍职务吗?答案是否定的!
首先,我们来看一下,什么是阻碍职务。阻碍执行职务是指行为人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作出阻碍、阻挠行为,阻碍执行职务的构成条件是行为人已年满14周岁且出于故意,
也就是说,阻碍职务需满足的条件有2个,年满14周岁且出于故意。
郝女士自然是年满14周岁,但是郝女士是故意的吗?
我们不妨从郝女士的角度出发,看看她是不是 故意的。
丹东袭警事件,可以分解成三个场景:
第一个场景:事前,没有故意
郝女士为了要到医院取药。6月21日一大早,特地做了核酸检测,还到社区开了证明,能做的事情都已经做了,可以说手续齐全、万事俱备,应该可以顺利地去医院取药。
第二个场景:事中,没有故意。
据网友反映,通报中说的郝女士两次闯卡,没有依据。据他们推测,郝女士应该是凭着社区证明和外出就医的事实,顺利地通过了2个卡口。
第三个场景:事发,没有故意。
当郝女士看到警察坚持不放行的时候,老父亲也情绪激动,郝女士要开驾车回家。当她被警察阻止的时候,她说了一句:我回去还不行吗?警察说:不行!……到这个时候,估计郝女士都不知道,她不仅不能外出,而且还不能回家,警察阻拦她,是在执行公务。这么一来,郝女士根本不存在故意的一说。
既然不是故意的,那么当然就不构成阻碍职务。
所以,郝女士的社区证明、医生通话记录、卡口的人员证词,都是她申请复议时最有利的依据,相信警方会根据实际情况,给出最终的申述结果。
二、郝女士父亲一定涉嫌袭警罪吗?答案是否定的!
【根据刑法规定】推搡、扯拽、抓挠警察,对警察拳打脚踢、抢夺、摔打执法记录仪,即使没有造成警察受伤,也会构成袭警罪,会被判刑。
所以,此时就有人误读袭警罪,有人说:即使推一下警察,警察也可能摔倒,构成暴力袭警,会被判刑。
但是2021年1月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,再一次系统地解释了袭警罪的定罪标准。
袭警的标准是:实施了撕咬,踢打,抱摔等暴力行为,攻击民警的人身,打砸、毁坏、抢夺民警的警车警械,攻击民警的人身。
定罪的程序是:注意收集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和周边监控等视听资料、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,查清案件事实。检察院要从严掌握逮捕的必要性审查,对于情节轻微的,慎重作出不批捕,不起诉的决定。
而郝女士的父亲并没有暴力行为,有气无力的一巴掌怎么可能够得上暴力。
所以,警情通报所提到的,涉嫌袭警罪,并不一定是最终审判的结果。
而且,此类案件之前已经有先例可循。
2021年12月15日,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《不起诉决定书》显示,从广州到苏州讨要货款的杨某某虽然因情绪激动,扇了站在一边的民警常某某一耳光,但被认为不构成袭警罪,免于起诉。
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,浙江金华女孩杨某某被苏州某公司拖欠127万货款,先后在当地多个部门反映讨债问题未果后,再次携两名女性朋友从赶到苏州讨债,因协商未果掏出美工刀(未打开)威胁要割腕自杀,民警到场后将其制服并抢走杨某某的美工刀,杨某某起身后,扇了站在一边的民警常某某一耳光。
最后检察院认为,这一巴掌是因民警直接执法行为刺激导致杨某某反抗,并据此认定,杨某某主观上无袭警故意,客观上未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,不构成犯罪。
此时,我们再回过头来,看看丹东袭警案的过程,民警阻拦郝女士外出就医,郝女士在推搡过程中倒地,郝女士父亲护女心切,打了执法民警一巴掌。此时我们想一想,郝女士父亲打警察的一巴掌,从主观上来讲,也是没有袭警故意,客观上来讲,也并非暴力袭警。
两起事件几乎如出一辙,同样的是一耳光,检察机关完全有可能会判定郝女士的父亲不构成袭警罪。
以上就是笔者给郝女士的建议,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给郝女士的建议,最终是否合理,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的。
大家认为结果会是如何呢。欢迎留言交流!
写在最后:
回顾丹东袭警事,
郝女士父女外出取药,并无过错;
警察阻止父女俩出行,也无过错;
既然这样,是不是郝女士和他的父亲不要被拘留,警察也不要被处分呢?
这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。
事件发生后,官方已经表态暂缓执行,丹东市长已经不点名批评了警察的做法,我想,就让这件事画上圆满的句号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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